高利貸,這個社會經濟中的毒瘤在隱蔽中生長、擴散,大量的個人、企業受到危害。南京全市法院今年1—10月受理民間借貸案5694件,比去年同期增長約37%。鼓樓區法院民庭黃德清庭長說,從他們辦案情況來看,半數以上的借貸案都屬于高利貸性質,卻難以獲得證據,令法官為難。南京民間開了200多家借貸公司,記者暗訪部分借貸公司,發現借款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利率三四十倍。
高利貸在害人
“高利貸是高壓線,誰碰就電死!”34歲的南京市民海燕痛心地說,是高利貸毀了她幸福的家,如今她帶著10歲的女兒過著居無定所的生活。
3年前,弟弟開飾品店,向她借兩萬元。她去借貸公司借,卻被要求寫下“借款3萬元”的借條,期限為20天。到期後,她還不上,只好向借貸公司再打一張“借款4萬”的借條。她不敢告訴丈夫,不斷借、不斷還,一年後這筆債滾成了30多萬元。
突然,她又接到弟弟電話,講他賭博借了高利貸,被扣押一天一夜,要她帶6萬元去救他。她去珠江路一家借貸公司借了6萬元,按借貸公司要求寫成“借款7萬元”。被救回的弟弟說,他只是借了3萬元,但按“牌桌上的借錢規矩”,被逼寫了“6萬元”的借條。
弟弟沒還錢,她只得拆東墻補西墻,借高利貸還高利貸。到今年1月,她一共還了80多萬元,還欠90多萬元!春節前,借貸公司追著要債,派兩個男青年跟著她,她有兩個晚上沒敢回家。
春節後,她終于向丈夫講了借高利貸的事。丈夫無比震驚。她說“唯一能保住你與公公、婆婆安寧的辦法,就是我倆離婚。”他們協議離婚,她自願帶走女兒,放棄家中一切財產,自己承擔債務。
2月17日,她停了手機,帶著女兒去雲南中緬邊界,在一所小學代課,女兒在這裏插班上課。
過了20天,因為放心不下已離婚的丈夫,她給他打了一次電話。他叫她趕快回來,並寄來2000元路費。
回來,才知大事不好!自她離寧的第二天,五六家借貸公司相繼到前夫家、自己父母家要債,前夫汽車被扣,不得不借錢還了部分債款,公公氣得腦梗發作,住進醫院,她的父母家兩次被人噴上“騙錢”、“還錢”字樣,父母賣掉了房子,氣得不再見她。她連輸了3次欠債官司,跟前夫也沒能和好起來,只好帶著女兒在外租房居住,靠給飯店送酒維持生活。
這只是記者暗訪月余所了解到的10余事例中的一個。
一些民營企業,因為資金短缺也借了高利貸,現在面臨債務沉重或瀕臨破產的困境。一個安徽人到溧水投資辦廠,借了高利貸,被逼債無法償還,前不久連夜拆機器逃走。
暗訪借貸公司:月息高達15%—20%
10月13日,記者隨一位私企老板來到南京中央路的利奧大廈。一樓大廳,指示牌上貼著廣告:“XXXX室,急用錢,低點”。
“廠裏進原料急需10萬元,能借嗎?”找到樓上,私企老板問。
貸款公司裏有一男一女,男的自稱是經理,姓于。“有身份證嗎?”
私企老板拿出身份證和企業營業執照。于經理轉手把身份證遞給女子,說上網查一下,並給她拉上一道布簾。記者走到一側,看到布簾後的女子把身份證放在一個驗鈔機似的儀器上,電腦屏幕上很快出現一頁信息。于經理跑過來拉扯記者:“這是我們的事,不必看,你是什麼人?”私企老板趕緊說:“他是和我一道辦廠的,今天一起來貸款。”
于經理到布簾後去了一會,出來問:“你以前在秦淮區住過?”私企老板承認是從那裏遷出的。
“借款可以,借10萬,你能拿到8萬現金,月息20%,到一個月時,如不還本金,可先付2萬塊小錢(利息)。住房產權是你的嗎?要帶房產證、土地證和戶口簿來……”
記者又隨私企老板去了江蘇議事園大廈的兩家借貸公司,都是先要“上網查看身份證”,借款利率也很高。
南京不少借貸公司打出廣告:“急用款,來就借”、“20萬內現款,隨時可拿”。記者打電話詢問:做生意要貸款,利息是多少?回答“月利率在6%—15%之間”。
溧水縣城開辦了10多家“調劑行”。11月3日,記者來到淮源路上“XX調劑行”,問值班的中年女子:“要借10萬元怎麼算利息?”她說月息15%,要有房產抵押。屋裏放著工商部門發的營業執照,規定的經營項目是日用品、電器銷售,卻沒有經營借貸的內容。記者隨後又暗訪了另兩家“調劑行”,情況類似。
最高人民法院規定:“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”。但這些民間借款利率,竟超過銀行同期利率30至50倍。
法官無奈——不容回避的嚴峻課題
“高利貸,閻王債,進得去,出不來。”一旦欠債人還不起,債主就要雇社會閒散人員逼債,由此引發了很多非法拘禁、暴力傷害案件。僅溧水縣法院統計,去年到今年10月,共受理非法拘禁案18件,其中15件是由高利貸引起的;今年,由高利貸還引發了故意傷害案、殺人案各一件。除了引起較嚴重的刑事犯罪才能受到制裁,大量的高利貸事件讓警察和法官感到無奈。
調查發現,放高利貸的人的確是在刻意規避法律。除前面提到的在借款時就扣下當月利息的方法外,還有以下手段:
借條不寫利率,把利息加進借款數額內。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審理一起借貸案:市民張某訴淩某夫婦去年8月借260萬元,僅還100萬元,要求被告歸還余下的160萬元。淩女士講當時為到寧夏投資開礦,向張借款200萬元,借期3個月,張提出月利率20%,並要求把3個月利息60萬元加進借款數額,不寫出利率,于是寫成“借款260萬元”。因開礦出問題,投資無法收回,難以如數還款。法官認為,“被告無法提供證據,不能僅憑推理定案”,還是判被告全數償還。
以違約金、投資回報率代替利率。比如,市民向借貸公司借款時寫的借條:“借款6萬元,期限20天,違約一天違約金6000元”、“借款16萬元,期限20天,一天違約金1.6萬元”。國安貸款擔保公司總經理張志明向李某借款,多次簽的是“合作協議”,上面寫明的是“投資額”、每年固定利潤率及期限。
口頭約定利率,不留痕跡。記者看到過多份借條,上面僅寫借款數額和日期。大數額的借貸,放貸人會約對方到浴室“裸談”,目的就是防止對方悄悄留下錄音證據。
群眾遭高利貸逼債,被追債人跟蹤,或幹脆“住”進家中,常常會先打110報案。警察來了解後,只將之看作民間經濟糾紛,勸他們向法院起訴解決。警察一走追債人員便又繼續進行威逼惡索。很多因此引發的案件,最後都是以非法拘禁、暴力傷害定罪的,而“高利貸問題”並沒有受到追究。
于是,出現了大量的高利貸發放者起訴欠款者的案件。除了借條上明確存在的高于銀行同期利率4倍部分的利息外,多數高利貸因為規避了法律,眾多高利貸受害者的利益難以在訴訟中得到維護。
高利貸,是一種趁人之危的搶劫,是危害社會肌體的毒瘤。迫切需要呼喚社會的正義和良心,對它予以充分認識和高度警惕。除了應進一步明確制定懲治高利貸的法規外,司法部門也要重視它的危害,並在司法實踐中加強懲處力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