桃園縣輕度智障張姓婦人和十歲中度智障女兒相依為命,因生活難以為繼,帶著女兒給鄭姓老翁摸遍全身,換取生活費,涉及妨害性自主罪。桃園地院法官法內施仁,以「弱勢家庭的無奈與悲哀」,准予張婦緩刑。
法官認為80歲的鄭姓老翁「趁人之危」,他雖年事已高、在女童喊痛後停手,非惡性重大酌予減刑,仍判他三年徒刑、未宣告緩刑,高齡仍得入獄服刑。
桃園縣政府社會處指出,被害女童已被安置在寄養家庭,社會處並以張婦不適任母親,向法院聲請停止她的親權。
張姓婦人(37歲)有輕度智障,離婚後帶著十歲中度智障女兒,靠每月6000元的殘障津貼過活,每到月初津貼用盡時,她就把腦筋動到女兒身上。得知鄰居鄭姓老翁獨居多年,她便帶著女兒到鄭家,主動表示「女兒讓你摸,換現金」。
鄭姓老翁禁不起誘惑,曾四度把女童帶進房間撫摸全身並以手指玷辱,事後給張婦300到500元。
由於女童每到月初就請假,老師詢問,女童才說「媽媽帶我給隔壁爺爺摸,爺爺給紅色的鈔票」,老師驚覺事態嚴重報警。
桃園地院審理時,張婦坦承日子過不下去才帶女兒讓老翁摸,老翁則供稱早已不舉,不可能玷辱女童,是張女向他借錢。不過女童指述清楚,老翁未通過測謊。
法官審理後,以張婦謀生不易,又為扶養女兒,才利用幼女換取金錢,這是弱勢家庭的無奈及悲哀,所得金錢也非自己享樂,而是用在母女生活費,加上犯後具有悔意,其情可憫從輕發落,判她二年徒刑,緩刑五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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